规范性文件

0
  • 关于印发《延边州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01-23 来源:365日博 综合处
 

州民政局、体育局、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延边州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彩票公益金公益效益,根据财政部《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 15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省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吉财非税[2013]1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延边州实际制定了《延边州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延边州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延边365日博

                                 20161225

 

 

附:

延边州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延边州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彩票公益金公益效益,根据财政部《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省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吉财非税2013115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延边州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由州级财政安排使用的用于资助社会福利事业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用于资助体育事业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包括州本级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和州对县(市)安排使用的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接受财政、审计、民政、体育等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资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教育事业、红十字事业、残疾人事业、城市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文化事业、扶贫、法律援助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公益项目方面。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州级财政

部门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福利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公务接待、各级民政行政部门行政支出以及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范围包括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其中:用于资助群众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额度占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总额的比重应不低于70%,用于资助竞技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额度占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总额的比重应不高于30%。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州级财政部门会同体育等有关部门制定。

    用于资助群众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资助援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捐赠体育健身器材;资助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资助或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进行全民体质检测;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与宣传;支持贫困地区体育事业发展。

用于资助竞技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资助举办州内最高级别的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体育比赛;改善州代表队运动员的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补充州代表队运动员的训练和竞赛保障支出;资助州内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支持州代表队运动员备战和参加国内外各级别综合性运动会;支持朝鲜族传统体育项目发展。

体育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公务接待、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行政支出以及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七条  本着“统筹兼顾、均衡发展、充分发挥彩票公益金社会效益和公益效益”的原则,州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分配下达的全州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州本级和县(市)级财政“五五”分成的比例进行分配;全州体育彩票公益金,州本级与县(市)不分成,由州级财政、体育部门统一安排使用。州级财政部门分别核定由州本级使用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额度以及由州对县(市)安排使用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额度。

    第八条  州本级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由州级民政、体育等部门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州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批复,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州级民政、体育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州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预算,向州级财政部门申报彩票公益金项目材料,并根据有关项目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州对县(市)安排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由县(市)财政部门分别与县(市)民政、体育等部门和单位联合提出项目申请,报州级财政、民政、体育等部门。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州民政、体育等部门根据县(市)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发展情况和以前年度彩票公益金预算执行情况,对县(市)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会同州级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分配原则,提出分配给县(市)建议数报州级财政部门。州级财政部门根据每年县(市)彩票公益金分成资金额度内,确定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并将分配额度下达县(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州级和县(市)民政、体育等部门。

第十条  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申报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

    (四)项目实施方案;

    (五)州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州级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州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彩票公益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州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预算编制、审核和批复,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应当完整、准确、细化。州级财政、民政、体育等部门应当对预算年度彩票公益金销售情况进行分析,科学测算彩票公益金收入规模,分别编制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彩票公益金预算编制应收支平衡。严格控制结余结转规模,确有特殊原因需预留的。应当提报有关依据和说明。彩票公益金形成的结转资金应当结转下一年度按照预算批复继续使用。州本级结余资金报州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助县(市)结余资金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由县(市)级民政、体育等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并报州级财政、民政、和体育等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支出项目库,增加项目储备,实行项目滚动管理,并对资助项目区分轻重缓急,择优排序。

第十六条  对项目数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明确具体用途。

第十七条  对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未完成彩票公益金项目的单位,州级财政、民政和体育等部门和单位可以暂停安排下一年度该单位同类项目彩票公益金预算。

第十八条  对于单项预算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及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型修缮等项目,部门应当组织可行性论证和评审论证。

 

第四章  宣传公告

第十九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十条  州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州政府和省财政厅报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每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州级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支出主体责任,加强彩票公益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州级财政、民政和体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评价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问效力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彩票公益金管理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以及擅自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的部门和单位,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彩票公益金资助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州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彩票公益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州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级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