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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转发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04-05 来源:
 
吉财农指[2017] 130号
            财政局:
根据经省政府审定的《关于“十三五”期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量资金的分配意见》和《关于下达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任务和贴息贷款规模的通知》(吉发改代赈联[2017]197号),现下达你县(市)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9140万元,全部用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住房建设补助。执行中市县收入列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50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30399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按人均1万元标准核定。省财政按发改委、省扶贫办下达的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划下达补助资金,由县市将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融资平台借款和省级补助资金统筹用于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及相关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州)、县(市)要专款专用,易地扶贫搬迁未启动实施的,省财政予以收回。
各地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吉发[2015]31号)精神,管好用好财政扶贫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县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1号)执行。
 
附件:2017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分配表(总表不下发)
 

2017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分配情况表(总表不下发)
单位:万元
县市 金额 科目 备注
合计 9140 213050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靖宇县 267    
通榆县 5111    
抚松县 50    
延边州 3712    
其中:和龙市 3593    
    龙井市 79    
    安图县 40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