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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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边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7-06-08 来源:365日博 农发办

延边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财政部门确认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建库、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划分区域、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五条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从全州或本级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章  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建设全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州本级评审专家库加县市级评审专家库合并为全州评审专家库;

(二)明确评审专家聘任条件;

(三)审查评审专家人员资格,颁发《延边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

(四)动态管理延边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人员信息;

(五)制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规则;

(六)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七)对本级评审专家进行复验;

(八)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

(九)其他监管事项。

第七条  县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征集本县市内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建立本县市政府采购专家库,并向州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组成全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二)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三)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并报365日博备案;

(四)动态管理本级专家库,及时增补、调整、复验;

(五)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应承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章  资格条件及确认

第八条  财政部门采取本人申请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专家。

第九条  评审专家认定过程包括本人申请、初审、受理、确认、发证。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能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能正常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五)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接受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对达不到第十条(二)所列条件,并取得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精通某类专业产品性能和市场状况,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人员,经365日博审查确认后,也可聘为评审专家。特殊行业门类稀缺的评审专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可随时向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省级驻延单位符合条件人员可直接向365日博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延边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见表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作及专业简历;

(三)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张;

(四)取得的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获得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需提供相应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县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对初审合格的,当日退回各类证书原件。县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定期将初审合格、确认的《延边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证件复印件等报送365日博。

第十四条  365日博受理后将定期对符合条件人员颁发《延边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了解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独立评价;

(三)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四)按照评标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五)按规定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审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及时告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独立进行打分和评审,提出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以及其他非法干预评标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组织者及财政部门报告;

(四)配合有关方面解答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取得评审专家资格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技术职称等发生变化,本人应及时报财政部门确认后进行修改。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通讯设备必须交由组织方集中保管,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要有工作人员陪同;

(二)严禁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严禁泄漏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评审过程中严禁对投标文件及供应商发表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严禁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严禁以澄清、说明或补充为借口要求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表达与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意见,严禁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分,严禁对不同投标供应商相同情况打不同分数,不得拒绝对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四)严禁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后应立即告知退出。有利害关系是指,近三年内曾在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五)被通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后,严禁私下接触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不得收受政府采购项目相关各方的财物或者其他报酬;

(六)严禁参加前期采购方案论证的评审专家担任该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

(七)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第六章  抽取与使用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的使用原则上实行“立足本级,面向全州”的方式。延边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必须公开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服务,不得拒绝为政府采购项目提供随机抽取专家评委的服务。各县市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在本级专家库随机抽取,也可以在全州专家库随机抽取。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全州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产生。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第二十条  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每个政府采购项目每次可抽取2名评审专家作为替补,并按抽取先后顺序递补。

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项目由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3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小组,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每一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从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抽取相应数量的评审专家(包括替补专家),每次抽取后要告知并落实参加人员,不足时,可按照上述范围和专业再次随机抽取。

招标采购单位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包括替补专家)。

第二十二条  每个政府采购项目(一个包)应当单独确定评审专家。对于同类多包政府采购项目同一天评标确需使用同一评标委员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事前经监管政府采购项目的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抽取要由专人管理,确定评审专家后,要及时告知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不得告知拟评标项目的有关情况。告知过程要全程录音,以备检查。负责抽取的人员要当场填写《延边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登记表》(见表二),并于事后存档,对确定的专家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使用替补评审专家:

(一)确定的评审专家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评审活动;

(二)确定的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发现自己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

(三)确定的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评审活动。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到场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代表和公证人员要核对《延边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项目所属财政部门报送《延边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见表三)。

 

第七章  劳务报酬 

第二十七条  支付范围
  凡依法抽取参加政府采购评标,招标文件资格、商务、技术咨询、论证,质疑、投诉复审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及采购人代表(以下简称评审活动),应依法获取劳务报酬。
   
第二十八条  劳务报酬资金渠道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由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
  采购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劳务报酬由集中采购机构年初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纳入预算管理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可按照国家发改委招标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在采购项目资金中列支,向代理机构据实支付招标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  支付标准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评审时间计算。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后起,至提交最终评审报告时止。评审专家在评审时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评审专家在3小时内完成评审活动的,评审费标准300元;3小时以外按照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标准执行。增加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采购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或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助100元。从外省及特殊项目需要聘请的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评审专家的报酬可以商定。

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不得迟到和早退。因评审专家迟到(不超过30分钟),但不影响评审工作的,使用单位扣除评审劳务费100元,其行为在《延边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予以记录。
  因评审专家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的)导致评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使用单位不得支付评审劳务费,其行为在《延边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予以记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评审专家差旅费可按照国家标准据实报销,也可与评审专家协商费用包干。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标准。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               

              

 第八章  复 验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每2年对评审专家复验一次,符合条件且本人同意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继续聘用。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资格复验工作应以平时的考评记录为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本办法履行评审专家义务;

(二)是否违反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三)是否有其他违纪违法的不良记录;

(四)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复验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经核实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验不合格:

(一)违反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二)受到财政部门的处理处罚、监察机关的处分;

(三)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四)不配合质疑、投诉、复议、诉讼等政府采购事项调查;

(五)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或告知后3次以上不参加;

(六)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3次评价“一般”;

(七)因身体状况或工作调动等情况不再适宜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聘期届满2个月前,填写《延边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验表》(见表四),并同《延边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送交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复验,加盖复验章。评审专家在聘期届满前1个月仍不填报《延边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验表》进行复验的,视同放弃评审专家资格,没有加盖复验章的专家证自动失效。

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评审专家复验工作,并在评审专家聘期届满1个月前,将《延边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延边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验表》报送州财政部门复验、备案。

    

第九章  处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评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在《延边州政府采购网》公告,并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收回《延边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投标、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尽的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工作纪律,比照本办法按照评审专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严重违反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其评审工作,按规定替换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代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延边365日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4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