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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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延边州委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15-10-23 来源:办公室
 

中共延边州委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经2015年10月19日州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党章精神,促进发展党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11月14日修改),《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 4号)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6月10日颁布),结合近年来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提出入党申请

  1.申请入党的前提。除党章第一条规定的五项基本条件外,申请入党人员要做好思想入党准备,不得以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为目的。应具备以下四个前提:①积极端正入党动机;②自愿提出入党申请;③主动进行思想汇报;④自觉接受组织考验。

  2.提出入党申请。除特殊情况外,入党申请书应由申请人亲笔书写,并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居住地党组织,流动人员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流动党员党组织依次提出入党申请。年满18岁提出入党申请的年龄以身份证日期为准。2014年5月前,未满18岁提出入党的,如入党手续清楚,已经为党工作,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为党员。

  3.党组织派人谈话。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2名支部委员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认真审阅入党申请书,查阅档案、走访有关知情人,掌握申请人基本经历,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各种表现,以及其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情况。尤其是对没有工作、学习单位人员或流动人员,要进一步了解掌握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谈话情况要形成纪实材料,作为党支部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依据。纪实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①申请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和家庭情况;②申请人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的表现情况和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情况;③对入党申请人考察6个月后,通过“两推一备案”程序后应当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具体时间;④谈话人签名及日期。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4.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要在自愿申请入党的人员当中,坚持“两推一备案”的原则挑选,并根据谈话纪实材料内容,由党的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确定。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6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5.确定培养联系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要明确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6.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时间。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阶段分为一般和重点积极分子。列为一般积极分子的培养时间从党支部确定之日算起。一般积极分子培养期满后,可由培养联系人向支部申请讨论其转为重点积极分子,如不具备转为重点积极分子条件,应继续延长一般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期,讨论结果报上级党委备案。

  列为重点积极分子的培养时间从党支部批准之日算起。重点积极分子培养期满后,可由培养联系人向支部推荐为近期发展对象,如不具备发展对象条件,应继续延长重点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期。延长或缩短培养时间,由党的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决定。上级党委审批时应坚持原则,保证一般和重点积极分子的累计培养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同领域积极分子培养时间如下:

  ①机关干部、国企事业:一般积极分子培养期不少于2年,重点积极分子培养期不少于1年,共3年。

  ②工人、农民、非公领域:一般积极分子培养期不少于1年,重点积极分子培养期不少于1年,共2年。

  ③其他领域、大学生:一般积极分子培养期不少于半年,重点积极分子培养期不少于半年,共1年。

  ④流动人员:一般积极分子培养期累计不少于2年,重点积极分子培养期累计不少于1年,重点积极分子期间至少在一个党组织连续培养6个月以上,共3年。

  7.建立健全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列为积极分子的,由培养联系人负责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28岁以下青年团员和工人、妇女入党还应有群团组织的“推优表”。

  8.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与教育。①培养联系人每季度接收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汇报,进行一次思想沟通,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列为重点积极分子或近期发展对象的意见,并将现实表现、缺点和努力方向写入考察纪实;②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把发挥作用和现实表现,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对符合列为发展对象条件的,党支部提出最后考察结果,并写入《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③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教育培训,把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群众路线、提高发挥作用的本领和能力,作为培养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培训情况作为确定发展对象的重要依据。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如发生变动,转出单位要主动与接收单位沟通,及时把调出本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移交到其新单位,新单位做好档案接收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重点积极分子到新单位满6个月,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9.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基层党组织要把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弘扬正气、传播正能量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分子及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原则上应保持在基层党委当年发展新党员数量的3至6倍左右。

  10.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基层党委要建立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集中进行一次充实整顿,对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及时调整不符合要求的人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同时,根据积极分子的现实表现和培养联系人意见进行重新排序,做到有先有后、有进有出。尤其是对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流动人员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负责人和培养联系人要强化管理、全面考察,主动承担培养责任。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1.确定发展对象。按照不同领域培养时间要求,培养期满,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培养联系人推荐,由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未来6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不列为近期发展对象。

  12.确定入党介绍人。明确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接续担任,也可由党组织另行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要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指导发展对象填写相关材料,并认真填写介绍人意见。同时,要向支部大会负责的介绍发展对象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直至转正。

  13.进行政治审查。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委要派组织员对发展对象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进行政治审查。如人力不足,可抽调其他党务工作者共同参与,抽调人员要规避本支部政审工作。政治审查后,要形成《综合考察报告》。未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州和县市党委组织员办公室对报审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追究基层党委责任。

  14.开展集中培训。县级以上党委负责对政审合格的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结束时,应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登记表》(归入积极分子档案),并进行结业考试。凡未经县级以上党委集中培训或虽经集中培训但考试不达标的,当年不予发展入党。

  15.确定预备党员人选。根据培训成绩、政审情况及平时表现情况,由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预备党员人选,报上级党委预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不列为预备党员人选。

  党支部需向基层党委提交的预审材料如下: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参加短期集中培训情况;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情况;其他需要上级党委审查的材料。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16.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基层党委根据当年发展党员计划数,结合培训成绩、政审情况及平时表现情况,综合考虑、择优排序预备党员人选,并根据排序情况,应在1个月内完成以下内容的预审:①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②是否经过1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措施是否扎实有效;③是否经过政治审查,重要问题是否查清,本人主要经历、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是否清楚;④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群众反映是否好,群众威信是否高;⑤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政治觉悟是否高,道德品质是否好;⑥生产、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

  17.对预备党员人选进行公示。基层党委预审通过的预备党员人选,由党委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应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现任职务,支委会意见和举报电话(设在党委或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等。公示无异议后,将基层党委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18.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经基层党委预审通过的预备党员人选,要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审批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应按照逐个讨论、个别吸收的原则,逐个审议和表决。表决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数必须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支部大会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程序:①支部书记主持会议,通报参会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②预备党员人选汇报情况;③入党介绍人介绍情况,并发表意见;④支委会报告对预备党员人选的审查情况;⑤与会党员对预备党员人选逐一进行充分讨论;⑥无记名投票;⑦形成支部大会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

  19.进行组织员谈话。基层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专兼职组织员进行考察谈话。考察谈话结束后,负责考察谈话人员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签署谈话考察意见。

  20.办理预备党员接收手续。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21.党委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召开党委会审批党支部讨论通过的预备党员。审批2名或2名以上的预备党员时,应逐个讨论审批和表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经党委进行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无异议后,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党委审批后,预备期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预备期为一年。党员预备期间,应缴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同时,要妥善保管发展党员决议和审批情况,支部、党委都应有会议记录,便于今后查证。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22.编入党组织。党委审批的预备党员应当及时编入党支部,由入党介绍人继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基层党委要将《预备党员通知书》报上级党委备案,并本级留存和下发支部。同时,要将预备党员基本信息录入“两网一卡”系统,随时更新。

  23.进行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集中组织进行。宣誓仪式上党组织可向预备党员配发党徽。

  24.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预备党员要按时参加“三会一课”,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同时,预备党员要每半年向入党介绍人提交一次思想汇报,主动接受组织考验。

  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15日前,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在召开支部大会前应进行转正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要在预备期满之日或预备期满之日起一周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经延长预备期后,不具备转正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超过2年预备期仍没有转正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上级党委批准。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审批,并及时下发《转正通知书》。党支部书记应当同转正党员谈话,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委审批结果。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

  25.完善党员档案。预备党员转正后,有人事档案的,按相关要求,把相应材料归入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农民、学生、私营企业主、社区人员等)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基层党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自传、综合考察报告、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存入党员档案,永久妥善保管。

  六、重视从社会各阶层中发展党员

  26.重视在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①在工人中:抓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发展生产骨干和技术能手入党。抓好非公组织发展党员工作,通过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系员等办法,加强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及时吸纳优秀青年到党组织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重视做好基层一线中发展党员工作,培养和吸收生产一线工人中优秀分子入党。②在农民中:放宽视野,加大从回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致富能手、合作社成员、行业协会会员以及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中发现、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力度,加强边境村屯发展党员工作。③在知识分子中:结合不同行业、职业和知识分子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特别是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优秀留学归国人员等各类拔尖人才,要制定专门培养计划,重点做好培养提高工作。

  27.重视大学生党员的发展工作。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应当严守发展党员程序,积极拓展党员培养方式。做到早选拔、早教育、早培养、早发展。同时强化党员教育培训,加强理念信念教育,提升其思想境界。

  28.重视妇女和少数民族党员发展工作。在妇女中,针对妇女特点,切实搞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尊重女性特点,破除思想偏见,确保发展妇女党员的质量。在少数民族中,应当制定结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注重教育引导,发挥传帮带作用。深化培养管理,保证发展质量。信仰宗教的人和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人不能发展入党。同时,要区分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在坚持党员标准基础上,做到因地制宜。

  七、发展党员的领导责任和工作纪律

  29.明确领导责任。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在上级党委统一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州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向下通报。各级党委每年应当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30.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必须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不认真细致、不坚持标准、迁就照顾、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应党组织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31.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连续性。基层党组织的年度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结束;12月末前报送年度发展党员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发展党员计划;次年1月份至5月份安排考察和培训;6月份至7月份集中安排入党谈话;7月1日和10月1日前后集中安排入党宣誓仪式;7月初至10月末集中开展发展党员检查工作。

  32.强化组织员队伍建设。县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重视对专兼职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组织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八、其他入党情况

  33.追认党员。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34.计划外入党。对于在国家、地区发生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时,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挺身而出,并在其中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虽未列入当年发展计划,但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党组织可以向上级组织部门申请发展其入党。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在培养时间上,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但不得少于1年。

  35.特定人员入党。①发展私营企业主入党:要从写入党申请书起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由州委组织部派组织员谈话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发展私营企业主党员不争论、不炒作,要积极稳妥、扎实推进,防止一哄而起,防止私营企业党组织家族化。②发展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入党:必须经县级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备案,并由州委组织部和统战部共同派组织员谈话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③发展60岁以上老同志:对确实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对党的事业有贡献的,发展前应报州委组织部审查批准。

  九、入党志愿书的填写与补办

  36.《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党员的重要档案材料。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是一件非常严肃的工作,入党志愿人应按照要求,用黑色碳素笔或钢笔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志愿书不得跨行业、跨年度使用,对违反规定发展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

  37.《党员登记表》的补办。《党员登记表》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州内,丢失《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党员。丢失《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党员所在党组织以正式公文形式报请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汇总后,于每年7月份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集中报州委组织部申领补办。

  丢失《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党组织,申请补领时应向上级党组织充分说明丢失原因,并向党员本人进行解释。丢失数量超过本单位党员数量三分之一的要在县一级党委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追究党组织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申请补领《党员登记表》应提供以下材料:①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基层党委申请补办请示;②党员档案的复印件;③近五年交纳党费记录复印件;④入党介绍人证明;⑤其他证明党员身份的材料复印件。以上材料不得少于三种。

  十、附则

  38.解释与更新。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延边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未明确之处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为依据,今后如上级下发相关文件,以上级文件规定进行调整和更新。

  39.执行日期。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19日制定的《中共延边州委组织部发展党员工作(暂行)规定》(州组发[2006]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