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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共14项)
1 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监督处 包含14个子项:1.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上缴规定的处罚;2.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3.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罚;4.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处罚;5.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6.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7.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的处罚;8.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定的处罚;9.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10.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11.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12.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13.对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处罚;14.对违反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处罚
2 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2000]第15号) 监督处  
3 财政局  行政征收 征收地方水利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 农业处  
4 财政局  行政征收 收取财政票据工本费 《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96号) 综合处  
5 财政局  行政确认 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 行企资产处  
6 财政局  行政确认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国资综发[1991]23号) 企资处  
7 财政局  行政确认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颁发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会计处  
8 财政局  行政确认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确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 采购办  
9 财政局  行政确认 罚款代收机构确定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 罚没处  
10 财政局  行政确认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 行资处  
11 财政局  行政确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第20号) 采购办  
12 财政局  行政确认  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 国库处  
13 财政局  其他职权 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 行企资产处  
14 财政局  审核转报 退税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 法制处 原名称:退税审批